SUN 律师说 ‖ 贷款无法偿还不等于经济犯罪

时间:2017-02-24

 

 
 
 

 

“思昂律师说,换个视角看案件“。

  本期内容,由思昂律师郭冬善来谈谈身边的案例。

 

                                     文/郭冬善

 
 

 

 

 

 

 

笔者近期办理一起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刑事案件。基本案情如下:2014年,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公司法定代表人A、股东B、自然人C、D以及两家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但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自然人CD因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到场签字,于是由该公司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的工作人员予以代签,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提出异议。后该公司因各种原因,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困境,导致该笔贷款无法偿还。小额贷款公司遂以该公司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立案,并刑拘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

笔者接受委托后,经过深入分析,确定该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不属于经济犯罪,A的行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公安机关作为经济犯罪来处理,混淆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虽然该案存在保证人CD的签字属于代签的情况,但也属于民事上的无权代理,并无主观欺诈的目的。该案很快进入了批捕阶段,笔者随即向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出具了《不予批捕申请书》并当面与承办人员沟通,充分表达了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经济犯罪的意见。两天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A由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

在我国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处境尤其艰难。很多企业受经济下滑冲击,资金困难,导致无法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额贷款,金融机构由此遭受损失。许多公安机关往往以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往往混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确实存在,但企业如果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贷款手续非故意造假导致金融机构陷入错误意识而发放贷款,就不能以客观损失归罪,以经济犯罪来追责。

20161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规定:“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公安部也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对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加以规范。

刑法具有谦抑性,不能轻易介入民事纠纷,上述案件,小额贷款公司挽回损失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追责并不符合刑法规定和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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