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2
(一)劳动用工问题
1.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用人单位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主体,肩负有防治传染病、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稳定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保护等多方面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关心、帮助劳动者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不得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一旦发现劳动者中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为能确保患病劳动者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报酬。
2、地方政府出台的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守?
除国务院延长2天春节假期之外,部分地方政府还出台了禁止提前复工的措施,例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规定,除必要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并要求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综上,对于地方政府采取的禁止提前复工决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3.劳动者被当地政府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此处的“工作报酬”,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提供劳动应取得的报酬,即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
同理,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在家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亦应正常发放工资。
4.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5.疫情对劳动仲裁时效有何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也规定,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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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问题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且截至目前尚未研发出特效药物,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构成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理论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二、当事人是否可以以新型肺炎为由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事件要作为法定解除的事由,还要求不可抗力应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换句话说,冠状病毒疫情是不可抗力事件,但该事件并不必然导致免责,只有当疫情造成的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不可抗力事件方成为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行不能可分为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是指客观上不具有履行可能性,比如因标的物彻底灭失而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是指因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履行不能,比如政府“封城”,机场、火车站关闭,导致客运出行无法实现。
三、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应对建议
1.如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履行的,应当发函明确告知相对方,并明确表示要求按照不可抗力条款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推迟履行,可以附上政府部门的相关通知作为依据。
2.如果合同相对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其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
温馨提示: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还应主动找寻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同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通知对方,令对方也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义务人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当然,是否认定为不可抗力,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具体因素及具体地区的管制程度,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即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实质障碍进行综合认定,而不能“一刀切”地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三)诉讼期间问题
诉讼程序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如开庭时间等。疫情的爆发对审判实务和律师执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对当事人的起诉(上诉)、举证、应诉,法院的开庭、宣判;以及调取证据、强制执行都产生了影响。
①诉讼时效中止。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前所述,因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疫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②诉讼期间顺延。《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前非常时期下,对延长假期内已经届满的期间,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对于因疫情而不能履行法定诉讼期间申请顺延的,法院应当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
温馨提示:当事人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
开工后如何做?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要求,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2月3日起,将启动线上办公模式,通过电话、微信等电子通讯和网络平台等工具与客户沟通,继续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七)全员正式到岗,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疫情期间,全所办公区域坚持每天至少一次消毒,后勤采购人员应该保持高度警惕性,谨慎选择供应商,采购物品要消毒入库,食材要选择新鲜、干净的采购,清洗干净并使用清洁剂,厨师保持勤洗手、勤消毒,要穿工装、戴消毒手套操作,所内人员须做到:每日三次开窗通风,勤洗手,戴口罩,讲卫生,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
3.参加会议时建议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茶具用品建议开水浸泡消毒。
4.下班回到家中摘掉口罩后首先洗手消毒。手机和钥匙使用消毒湿巾或75%酒精擦拭。居室保持通风和卫生清洁,避免多人聚会。
5.公务采购时须佩戴口罩出行,避开密集人群。与人接触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6.公共区域应每日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尽量使用喷雾消毒。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要分开,避免混用。
各部门电话:
行政部:0534-2387577
稳评中心:0534-2387578
常法业务部:0534-2387579
公司破产与清算业务部:0534-238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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