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法律分析
《民法典》确定的“自甘风险原则”,一是受害人必须意识到所参加的文体活动的风险。这种风险必然存在,但是否会产生损害结果不确定。例如,参加篮球运动一定会存在冲撞,参加足球运动必然有铲球,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造成倒地的风险,有可能会造成骨折的风险,是否必然出现这样的后果是不一定的,运动的剧烈程度、冲撞的角度、铲球的力度、双方是否遵守规则、运动护具的穿戴、参加者运动技能和身体素质等因素的不同,会产生很大的变数。本质上讲,参加任何文体活动都有可能存在风险、造成损害。侵权责任编本着谨慎的精神,仅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才能适用自甘风险制度。“具有一定风险”应当理解为风险性较高、对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对抗性较强等的文体活动。
二是在正常情况下,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了解风险的前提下,仍自愿参加,在文体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说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直接免责。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这种情形下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已经超过其自甘风险的范围,法律规定了除外条款,对此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害的承担。为了防止侵权人不当地援用“自甘风险”条款免责,应限定其适用范围,这也是本条将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重要原因。
三是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上,法律规定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是应当明确,有些文体活动需要组织者详细明确告知参加者各种风险;有些活动是按照经验不需要组织者告知参加者风险的,因为这些活动的固有危险已经为社会一般人所知晓,更为参加者所熟知。这在确定文体活动组织者责任时,应当予以考虑。但是,固有风险之外的意外损害,应当由组织者承担。例如,参加马拉松活动,正常跑步过程中的晒伤、膝关节损伤、碰撞等运动伤害,是不需要组织者特别告知的。此外,在整个活动过程中,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采用了足够安全的措施、设计了突发情况的预案、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等,是考虑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了责任的因素。当然,还要考虑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四是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审慎确定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况,当事人双方、活动组织者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从各方面从严认定和把握。
3、案例主旨
曹某在聚餐中喝酒过量,已形成醉酒状态,郭某等人无论有无劝酒行为,对曹某醉酒的结果已构成共同故意或过失;之后,他们将曹某送至酒店后,未预测到有危险后果,未留下人护理或者安排他人护理,即行离开,轻信不会出现问题,致曹醉酒后无人护理,而后死亡,这种行为亦构成共同过失;此前后两种连续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状态,相结合发生了曹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其五人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5、结论
聚餐饮酒,对他人醉酒后果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醉酒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并不能依照《民法典》确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免责。

作者:高德来
高德来律师简介:
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业务专长:
行政复议和诉讼、破产与清算、公司业务。
担任社会兼职有: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
德州市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
德州学院政法学院理事会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