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02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德州经济开发区董子文化街D区2座
0534-2387577
Copyright © 2015-2016 德州思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54656号-1 友情链接:德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