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昂说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时间:2021-11-02

      近期,一份被称为“天价信息处理费”“史上最高一笔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的《收费通知书》在各网络平台广泛流传,引人热议。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看看这份被称为天价信息公开处理费的《收费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被大家热议的这份《收费通知书》,是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采用按量计收的标准,以4000页来进行计算的,收费为154700元(计算方式:70*10+100*20+3800*40=154700)。
申请人如对该收费行为无异议,则需要在收到《收费通知书》的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缴费;如对该收费行为有异议,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是不能单独就该收费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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