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昂说法║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问题

时间:2021-11-10

——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笔记之一

 
 

 

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原《合同法》第113条和《民法典》第584 条均确定了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可获得的赔偿不仅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奠定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因为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预期利益,带有不确定性,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损失计算的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因而存在可 得利益难以确定、损失无法计算、举证困难等情形,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最近,阅读贺小荣主编 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以下简称《纪要》)感受颇多,受益匪浅,现将读书笔记与大家分享。

前言

一、可得利益损失保护的重要意义

 

《纪要》总结了可得利益损失保护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发挥债务不履行损失赔偿的补偿和惩罚功能;二是有利于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鼓励诚信交易,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三是通过充分保护守约方本应获得的利益,将公平正义的理念贯穿到司法审判之中,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纪要》归纳如下:

1、差额法

差额赔偿原则是将损害行为发生时受害人的财产状况与合同得到适当履行后受害方所应处于的财产状况进行对比,其中差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差额原则是政府债法中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仅适用于合同法领域,也适用于侵权法领域。但不包括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2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 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 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涪立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既具有法律依据,亦符合双方在案涉两协议中的约定。具体而言,其应获得的赔偿包括涪 立公司为本案“80万吨氧化铝项目”的投入及涪立公司投入资金的占用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涪立公司的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涪立公司的投入及损失进行了鉴定,并根据双方履行 合同情况及公平原则,判令中铝重庆分公司对生产经营期间的投入承担80%责任,涪立公司承担20%责任,并对涪立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了调整,充分考虑 双方权益并对此进行利益衡量并无不当。据此,合同解除后,中铝重庆分公司应当赔偿涪立公司相关损失。

 
 

2、约定法

约定法是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法原则应该以差额理论为基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但是,在约定方法与差额方法计算的损失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也有基于实际损失进行调整的适用余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类比法

类比法是指比照守约方相同或者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类比法有横向类比和纵向类比两种方法:横向类比可以比较同时期其他同类合同的履行利益;纵向类比则是比较同一民事主体之前所获得的合同履行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采用的是横向类比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天恒公司可得利益损失。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武建三公司应承担天恒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为便于衡量  天恒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以武汉市建委、武汉市政府研究室、武汉市房地产管  理局、武汉市土地规划局等单位编辑的《武汉市房地产年鉴1999》中武汉市1998年办公用房租赁行情抽样中载明的,与本案工程所处位置相近的化工大厦(解放大道与香港路交汇 处)办公用房月租金价格40元/m(2上标)为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纪要》引用的为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112号,经笔者检索核实,实际案号是(2004)民一终字第112号)

 
 


4、估算法

估算法是指当法院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额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一个赔偿额的方法。
 

 
 

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广东清能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依据估算法,可根据受损害方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违约方提出抗辩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公平原则确 定具体数额。清能公司提出关于弃水发电损失=电价×弃水量折算发电量的计算方式,该方 式主要是根据上游给水量核算因机组故障导致非正常弃水量,再将该弃水量作为基础乘以 批准电价,按该方法计算共计造成发电损失7380.9万元,再扣除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 加费,共计6474.93万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三江公司提供的2008至2010年度尼那 水电站发电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在设备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年发电量基本可以满足设计的 年发电量,并且清能公司提供的2004、2005、2006年度尼那水电站总发电量表单及生产报表可以证实上述三年期间清能公司产生了相应的损失,其主张以估算法对损失进行衡量。该院认为,该方法是在以弃水量为基础计算每度电耗水率折算出弃水量的发电量乘以每度 电的批准电价而得出的发电损失,是相对符合客观事实的,且在主Z某某也相应的扣减了税费,该损失计算方法应予采纳。涉案的1、2、3、4号机组在交付使用后因机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管理与实验安全措施掌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故障及事故,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自己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清能公司在 使用过程中的不当导致了部分损失的扩大,该部分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该部分数额酌 情应确定为1294.93万元,三江公司作为《出售合同》的标的提供方应承担5180万元的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对于三江公司应承担因非正常弃水所致损失的数额,原审判决在清能公司请求赔偿数额的基础上,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因清能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导致部分损失扩大的责任酌情进行扣减后,认为三江公司作为出售方应承担因非正常弃水导致的发电损失5180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原著引用的案号是(2013)民字第37号,经笔者核查,实际为(2013)民二终字第37号)

 
 

采用估算法主要是运用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对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予以评估,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发挥赔偿损失鼓励诚信交易、维护正常交易经济秩序的功能。在基于估算法计算损失数额时,需要大体上能够认识到一个概率性的可得利益数额,并可以在考虑守约方的诉请基础上,扣除违约方合理抗辩应减除的部分来计算。

5、综合裁量法

综合裁量法则通常是在守约方可以提供证据使法官形成具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信,但是却无证据证明可得利益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裁判者计算可得利益时可以采用的方法。对于综合裁量方法的运用,仍然需要法院结合上述三种方法,以差额原则为基础,在考虑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裁量。综合裁量法是一种补充性的计算方法,系无法根据差额法、类比法、约定法、估算法等方法予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所采纳的方法。该方法往往是守约方已经能够证明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但却无法根据上述几种方法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官基于内心确信所适用的计算方法。
 

 
 

 

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部湾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本案事实看,云县政府未按约履行征地拆迁义务所导致的损失主要系窝工损失,北部湾集团公司在2013年11月21日给云县政府《关于云县政府(2013)271号文的复函》中亦表示,“云县项目的后续相关事宜,在我公司看来主要是工程量和窝工损失的认定”。本院二审庭审中,广西城中公司和北部湾集团公司认可,其与舒振刚的施工范围是一致的,即广西城中公司和北部湾集团公司将从云县政府取得的工程全 部转包给了舒振刚施工,窝工损失主要是实际施工人的损失,广西城中公司和北部湾集团 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数额。而且,作为工程的投资方和建设方,广西城中公司 和北部湾集团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舒振刚,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02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康亚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合同基于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且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由于合同并未实际获得履行而难以精确计算守约方因合 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往往在认定损失赔偿数额上行使裁量权。但即便如此,人 民法院仍应以合同解除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行使裁量权。本案中,双方在《三马说明》中明确约定如双方不再按协议约定合作开发宝宇天邑三、四期项目……宝宇公司应适当考虑康亚公司投资回报”。根据该约定,因宝宇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在认定康亚公司的损失时应将康亚公司可能获得的预期投资回报一并考虑在内。据此,上 述法律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除包括康亚公司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应一并考虑康亚公司可能 获得的投资利益。本院认为,宝宇公司应以1.0045亿元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利率24%赔偿康亚公司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7民事判决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肇源新龙顺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参照新龙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时的合同交货进度,酌情确定新龙公司承担转售差价损失的三分之一即9702500元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对双方利益的衡平考量,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88民事判决书

 
 

三、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制规则

 

在根据上述方法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时,还要注意对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原则的适用:

(一)合理预见规则

可得利益赔偿仍然需要限制在违约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之内。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  准。当然,就众多的商事交易类型而言,则应以普通商事主体的预见能力为判断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88华锐风电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肇源新龙顺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中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法律确立可预见性标准,要求违约当事人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负责,从而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和交易风险,鼓励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维护当事人利益。本案中,新龙公司于2011年7月单方解除合同,对其违约行为给华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其赔偿数额应当以其订立合同时预 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

(二)过失相抵规则

对于守约人也有过错的,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时则应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 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722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在认可赔偿经营利益损失的同时,还考虑到非违约方具有过错,判决减20%的责任。判决书中认为:

 
 

一审法院根据涪立公司的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涪立公司的投入及损失进行了鉴定, 并根据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及公平原则,判令中铝重庆分公司对生产经营期间的投入承担80%责任,涪立公司承担20%责任,并对涪立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了调整,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并对此进行利益衡量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722号民事判决书

 
 

在实务中,应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是否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对于合同解除决定性程度大小,来确定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就鉴于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共同购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子公司名下,并排除守约方共同开发权益的事实,认定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而对于守约方为保障其利益而保全开发项目,客观上延缓了违约方子公司对项目的开发,进而加剧双方合作关系恶化的事实,则没有认定为守约方与有过失,系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力因素而作出的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至于宝宇公司关于康亚公司恶意阻碍三马轻纺城拆迁工作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且与其自身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相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宝宇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理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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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损规则

减损规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违约方违约时,守约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四)损益相抵规则

实践中,由于一方违约而导致守约人不再需要为合同履行投入精力、支出,也可能导致守约方额外获得利益,此时,则应基于损益相抵的规则对损失赔偿额予以扣除。

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条件为:一是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二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既造成了损失, 也产生了守约方的收益;三是违约行为与损害和收益具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对于守约方的赔偿损失额总体上可以确定以下的计算模型:损失赔偿额=违约方合理预见到的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守约方具有过错应扣减的数额守约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而未避免的数额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利的数额。

此外,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还应增加第五项规则,即双方违约与过错相抵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1款、第91条等法律规定,即便是在法律要件存在与否不明确的情况下,裁判者也不能拒绝裁判,而需要根据举证责任要求来确定当事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在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守约方应当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包括:

(1) 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

(2) 守约方存在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

(3) 所受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违约方要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应予限制或者减少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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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条第十一项第三款规定:当 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 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 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 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 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五、实践中常见的不妥的做法

《会议纪要》中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些不妥的做法提出了意见。

第一种情况,是在司法裁判中以可得利益难以确定、无法计算为由不予支持。《纪要》认为,这种做法显然无法发挥损失赔偿的补偿和惩罚功能,也无法起到赔偿损失鼓励诚信交易、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功能。在守约方提供的证据能使法官形成具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信,而损失数额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采用综合裁量法计算可得利益。

第二种情况,是以无法计算为由酌定按照一方已经投入资金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赔偿。《纪要》认为,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守约方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会造成利益失衡,实质剥夺了守约方的利益,保护了不诚信的违约方的利益。会起到鼓励不诚信一方当事人通过选择违约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负面作用。无法将公平正义的理念贯穿到司法审判之中。

第三种情况,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纪要》认为,其实质是加重了守约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达到高度可能性,因为根本违约导致守约方不得不选择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守约方基于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从一般常 理而言即符合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如果仅仅因为可得利益不能精确计算就予以驳回,实际是就  证明标准提高到绝对客观真实的层面上,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的要求。在此情况下,  法官应当基于裁量权来对可得利益予以计算,即采用综合裁量方法。

作者:庞小华

 
 

作者

简介

 
 

庞小华,我所党支部书记、首席合伙人

1987年取得律师资格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

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高级信用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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