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0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未能成功设立,其与劳动者之间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因此劳动者与发起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并按该关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魏晶莹出资开办北京昌平嘉艺幼稚园,并聘请涂远贞担任管理园长,但一直未能取得营业执照及办园资质。而后,魏晶莹扣发了涂远贞2月份工资。不久,魏晶莹又单方面解除了涂远贞管理园长职务。
涂远贞以魏晶莹所办的幼稚园虽不具备业务合法经营资格,但其已付出劳动魏晶莹却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劳动法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魏晶莹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克扣的2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七天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魏晶莹答辩称:其开办的幼稚园未取得办园资质,因此与涂远贞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应驳回涂远贞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涂远贞的起诉。
涂远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魏晶莹接受其提供的劳动,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表明双方之间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我国法律已经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本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未能成功设立的,则其与劳动者之间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因此劳动者与发起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并按此关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魏晶莹开办的北京昌平嘉艺幼稚园至今未能取得营业执照及办园资质,即该幼稚园设立不成功。被告魏晶莹不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其与涂远贞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务雇佣关系,双方应按此关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涂远贞可按普通民事案件另案起诉。
作者简介
商梦琳,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常法业务部项目助理。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劳动管理、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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