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08
案情简介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时被继承人赵某已经处于病危状态,其找人转述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但遗嘱内容为其真实意思,代书遗嘱有效,继承人应按照遗书内容履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立遗嘱时,代书人和见证人均不在场,而且是通过他人转述于代书人,遗嘱内容无法确认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个人观点
我个人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但在代书遗嘱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是指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对见证人数量进行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避免日后因遗嘱的效力问题产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本案中代书遗嘱的内容并非由被继承人赵某亲自口授,而是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孙某的妹妹转述给见证人李某,并由其事前打印遗嘱书,此遗嘱制作过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并未同时在场,另一见证人周某未见证遗嘱人亲自表述财产处分意见,造成见证人未起到全程见证的作用,无法确定该代书遗嘱为被继承人赵某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不能产生依遗嘱处分遗产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冯琳,毕业于山东工商学院,法学学士。稳评中心一级项目助理。
专业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律顾问、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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