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昂说法║2021年德州市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涉诉情况分析

时间:2021-12-21

近年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实施以后,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显著增强,公众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越来越多,进而导致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为了解从2021年1月1日至今德州市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涉诉情况,分析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本人以Alpha法律数据库的相关数据为基础,从地区分布、案由、审理法院、审理程序、裁判结果等方面对2021年德州市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涉诉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01

数据来源及检索方法


 
 

 

案例来源:Alpha 法律数据库

检索日期:2021 年 12 月11 日

检索方法:

在 Alpha 案例库的高级检索中,将“全文”关键词设置为“信息公开”,裁判日期设置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11日”,地区限定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案由设置为“行政”。初步搜索得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信息公开”相关裁判文书共 185份。再经过人工筛查,排除德州市以外的裁判文书175件,保留德州市相关文书 10份,另外根据德州市及各县(市、区)名称检索,最终得出德州市相关文书共计11份。

图片

02

涉诉情况分析

 
 

 

 

一、涉诉案件地区分布

 

 
 
 

经检索,2021年1月1日至2021 年 12 月11 日,德州市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涉诉案件数量共11件,其中,齐河县辖区内有4件,武城县辖区内2件,夏津县辖区内2件,平原县辖区内1件,德城区辖区内1件,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1件,占比分别为:37%、18%、18%、9%、9%、9%。

 

 

二、涉诉案件案由分类

 
 
 

经检索分析,2021年德州市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类型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确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责令公开、其他行政行为。其中案由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涉诉案件共计7件,约占所有涉诉案件的63.64%。

 
 
 
 

 

 

三、涉诉案件审理法院

经检索分析,2021年度德州市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法院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齐河县人民法院和夏津县人民法院,其中,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最多,占2021年度德州市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50%。

 

 

四、涉诉案件审理程序

经检索,2021年德州市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涉诉案件涉及的审理程序多为一审,占比约为73%。

 

 

五、涉诉案件裁判结果分析

 
 
 
 
 

 
 

经分析,2021年德州市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涉诉案件的裁判结果呈现六种类型,分别为:责令公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准许撤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和其他。其中,政府机关的胜诉率为81.82%,败诉率为18.18%。

 

03

败诉原因分析及法律建议

 
 

 

 

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行政机关败诉案例,我们认为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未履行法定职责。例如在(2021)鲁1425行初33号一案中,被告于2021年1月24日收到原告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至原告起诉前没有向原告作出任何回复,也没有责令第三人向原告公开原告申请的村务财务情况。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规定,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有公开原告申请的村务财务的义务,对第三人的不公开行为,被告具有调查核实、责令第三人公开村务的法定职责。

二是未尽到合理、勤勉、全面的检索查找义务。例如在(2021)鲁14行终77号一案中,上诉人某某人民政府在收到被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被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自己制作、保存为由,在未进行信息检索履行合理、勤勉、全面检索查找的情况下,迳行答复该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为其他行政机关,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最终导致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中提到“对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上述文件均体现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合理、勤勉、全面的检索查找义务。

 

 

法律建议

 

综上,针对行政机关败诉原因,结合指导案例,我所致力于降低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争取为行政机关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提出下列针对性法律建议:

1、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事项负有法定职责的,应当及时、全面、充分地履行。从理论上来说,法律对行政机关职责的规定既是权力授予,也是义务分配。法律规定的职责未及时且不全面履行,应属于未履行应尽义务。同时,行政机关作为法定执法机关,对法律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既不允许拒绝执行,也不允许拖延执行,当然也不允许部分执行,且执行的结果须达法律规定所确定的目标。

2、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应充分履行信息全面检索、查找义务。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是基于政府信息查找结果的基础作出的判断。即便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单位的信息,亦需要经过查找后才能确定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具体理由。因此,信息的查找结果是作出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事实基础,充分履行信息检索查找义务不仅对答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起到重要作用,更是降低行政机关败诉风险的重要保障。

 

我们建议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全面检索、查找义务时,应主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要全面进行检索,检索范围要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而无论是查找电子档案还是纸质档案,都应做好查找过程及结果的留痕工作。例如:制作载明检索时间、查找关键词的检索截图等。

二、建议行政机关在查找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采用内部查找和关联主体协助查找相结合的方法。在关联主体协助查找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应注意通过书面往来函件的形式进行,做到工作全程留痕留迹。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要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打造阳光型、服务型政府。

作者简介

孙立奇,毕业于聊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产品研发中心项目助理。

专业领域:政府法律顾问、破产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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