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时间:2022-02-12

前言

 

目前,我国破产法尚未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山东法院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试点,为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丰富和完善积累了有益经验。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案系我省首例个体工商户债务重整案例。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的重整路径和考量要素进行了有效探索。该案的顺利审结,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陷入债务绝境,重获新生,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实证样本。

关键词

 

个人债务  重整 公平保护
 

 
 

 

 
 

基本案情

 

邱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日用陶瓷、家具的生产销售。2012年7月在博山区从事陶瓷生产销售。为扩大经营,2015年贷款投资家具的生产销售。因环保整治,2016年底停止家具经营, 2007年停止陶瓷经营,投资未能收回。2017年10月份,邱某因担保的两名借款人不能还款均被银行起诉,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至今保证债务总额已近95万余元。2018年4月,邱某到湖南长沙从事个体茶叶销售并积极偿债50余万元。2021年湖南长沙地区发生数次新冠疫情,导致邱某无法正常外出销售,茶叶销量大幅下降,收入锐减。2021年9份, 因无力继续清偿原经营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被银行起诉,需清偿本息共计43万余元。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时,涉及4起执行案件,尚有150余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债务人邱某于2015年初离婚,家有老父长年卧病在床,需要兄弟三人轮流护理赡养;有一女现就读大学,需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邱某名下有一住宅,已抵押给银行,房贷余额目前20余万元,每月需偿还近两千元。债务人名下住房、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均已被查封冻结,连带债务人的住房及退休工资也被查封及冻结。根据财产调查情况,邱某可供清偿的财产(包括唯一住房、机动车、应收账款、存货)全部变价后约21万余元,如果全部用于清偿,预计清偿率为14.05%,但邱某将无房可居,无力创业,家庭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

2021年11月2日,邱某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对债务人基本状况(包括文化程度、劳动技能、从业经历、收入能力、家庭成员、社会评价等)、财产状况、负债经过及原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形成了债务人状况报告、个人财产调查报告、个人豁免财产清单及必要生活及事业发展支出标准,审核确认四名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152万余元。根据上述各项报告、邱某的未来收入测评以及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制定了债务重整方案并于12月24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同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债务重整程序。债务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将获得清偿65万余元,未受清偿的87万元债务将予以免除,债权综合清偿率为42%,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4% 。

 
 
 

案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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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中务人属个体工商户无未来固定收入,但有二次创业的意愿。如采用清算程序,则债务人将在数年考察期内不能创业,债权人受偿率非常低,面临“双输”局面;如采用债务重整,则债权人对其未来收入又难以预判,难以判断重整方案的可行性。博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借鉴金融机构贷款能力测评制度,针对债务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劳动技能、有无专长、从业经历、过去四年收入情况、必要生活支出数额等因素,结合其经营方案的可行性,理性判断其未来一定年限内的收入情况,据此测算债务清偿率并与模拟清算程序下的清偿率相比较,从而使债务人选择了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债权人对这一做法也予以认可。最终债务重整方案一次表决即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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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案中邱某既为他人担保,也有他人为邱某担保,且均为自然人,邱某的债务如何清偿不仅影响其个人生活,也影响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生活。方案规定在债务重整方案执行期间暂停对邱某连带清偿责任自然人的执行,解除对连带债务人账户的保全措施。同时,对邱某的两笔保证债务,暂停对邱某的执行。在债务重整方案第六年时,邱某根据其他义务主体的实际清偿情况再行清偿。债务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对邱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邱某承担的保证责任也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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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邱某未来要继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需要启动资金及货源支持。结合其经营方案,债务重整方案规定对原本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不再变价用于清偿债务,而是允许其自行管理和处置,同时解除对其动产的冻结,从而激发创业热情,支持创业活动。同时辅助建立财产变动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以及违反诚信义务的惩戒机制,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目前邱某已经将原豁免财产机动车变卖作为启动资金,二次创业筹备工作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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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是山东省第一例个体工商户债务重整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的重整路径和考量要素进行了有效探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引入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对债务人进行全面调查,向全体债权人报告债务人基本状况、豁免财产清单、必要消费支出标准、未来收入测评等,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更加全面的客观认识。在此基础上,由管理人制定债务重整方案由债权人进行表决,方案中融合了豁免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复权制度、连带债务人中止执行等具有“个人破产”特色的若干制度,最终使债务重整方案一次表决即全票通过。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倡导了个人破产制度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理念,对个人破产制度价值进行了深入探索,宣传了破产文化。邱某债务重整方案的表决通过,表明目前虽然未有个人破产立法,但整合现有法律制度,依法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制度通道,避免个人及家庭陷入困境,保障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公平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为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现实路径。

 来源: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王国芝,中共党员,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与破产清算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家事业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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