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昂说法║要求征信中心删除个人信用报告相关信息的典型案例

时间:2022-02-14

案例介绍

2006年11月28日,自然人C向银行B借款715000元,借期至2007年11月20日,自然人A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18年3月19日,银行B就该笔借款将自然人C起诉至Q法院,其中不包括自然人A。2021年7月8日,自然人A与银行B达成《笔迹(手印)司法鉴定协议书》,并约定自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认可在银行B的相关贷款资料真实有效,对担保不再提出异议,对原所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经2021年7月8日取样,2021年8月9日,山东浩德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意见为,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名及指印都来自于自然人A本人。

2021年8月17日,自然人A向人民银行D市中心支行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一份,其中“相关还款责任信息”中记载了其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自然人A以银行B在法院判令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仍将该信息报送至征信中心,征信中心未向其核实便将该信息登记在征信报告中为由,将银行B及征信中心起诉至Q法院。2021年11月17日Q法院判令驳回自然人A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性质问题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章,商业银行是信息提供者,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征信系统)报送信息,征信中心仅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对信息所反映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审查义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第九条规定:“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维护,不是《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中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若自然人A若认为征信报告中信息有误,有权向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征信中心将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若非因程序原因导致信息错误,应由银行B重新报送数据信息,征信系统数据将自动更新。

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征信中心是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机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征信中心是负责接受信息和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这是征信中心的法定职责和运营规则。该业务规则平等地适用所有信息主体,征信中心处于独立和客观地位,通过技术手段保障征信系统与银行自身系统中的数据一致,无权更改任何原始数据。信用报告由自然人A自己授权信息使用者使用,即不对外公开,不会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会存在侵犯自然人A民事权益的行为。

案例启示

一、高度重视数据质量,加快征信法治建设

各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数据质量,数据质量是数据库的生命线,是征信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数据质量的好坏体现在商业银行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个方面。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规定,确定信用信息征集统一规范及标准,明确数据采集的范围和内容,以促进各金融机构加强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信息变更及时告知机制,充分保障个人知情权

 

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反映,它是市场经济形成的规范。信用信息直接影响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各金融机构要提高人性化服务意识,尽快提醒和告知服务,把方案定得更完善,让个人方便获得告知且实际收到告知,同时也方便反馈信息,建立起良好的联系沟通渠道,形成信息及时告知机制,充分保障个人知情权。

三、规范信贷市场,推进征信宣传教育

有效的执法机制,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规章的效力。央行应继续加强信贷征信市场的监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市场,促使各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严格审贷,尽到亲自家访、审核款项用途的监督和告知义务,营造公平竞争、有序服务的征信环境。

 

同时,推进征信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征信的认知度并积极参与,培养企业和个人遵纪守法、信守承诺、尊重合同、欠债还钱的意识,并提醒大家珍惜自己的信用,如不要轻易为别人担保,身份证不要轻易借给别人办事情,及时查询个人信用记录等,为征信系统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法条链接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作者简介 

王国芝,中共党员,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破产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家事业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

关于我们
  • 我们是谁
  • 我们服务的客户
  • 我们的团队
我们的服务
  • 民商事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律服务
  • 破产管理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联系我们

德州经济开发区董子文化街D区2座

0534-2387577

法律咨询热线
关注思昂律师资讯

Copyright © 2015-2016 德州思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54656号-1 友情链接:德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