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1
何谓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分别为: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那么,诉讼时效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时,诉讼时效能否再次中断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即: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诉讼时效可以再次中断。
温馨提示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避免因权利失效可能带来的败诉风险。
作者简介
耿凤圆,法律硕士,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法律产品研发中心主任。
专业领域: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渎职类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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