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5
2022年3月15日是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一个国际性节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今年,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消费维权年主题确定为
“共促消费公平”
这一主题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第一,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实现更有保障消费公平;
第二,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实现更深层次消费公平;
第三、强化特殊群体保护,实现更大范围消费公平;
第四、践行绿色低碳消费,实现更可持续消费公平。
为促进消费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下面请看一则小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刘先生在某4s店花费30万元购得一辆货车,刘先生支付全款,4s店于4月份为其开具发票。登记挂牌的时候,车管所告知该车合格证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于是刘先生联系了4S店,4S店与生产厂家协调更换了合格证。
2020年12月,该车在使用时出现了故障,刘先生进入维修站维修,维修站告知刘先生提供购车发票,经维修站核查,刘先生所购车辆早在2019年12月就曾开具过发票,截至本次维修时已经超过了1年的免费维修期限,不予免费维修。于是,刘先生找到当时买车的4s店,4s店的经理认可该车辆曾于2019年开具过发票的事实,但其称这只是为了完成当年业务量“不得已”而为之。随后,刘先生向开具发票的工作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被告知该车辆曾于2019年被一位顾客看中并支付了定金进行预订,故而4S店为其开具发票,而该顾客最后却选购了其他车辆。
案情简析
本案中,不管4S店出于何种缘由出具了首次发票,关键是刘先生在购买该车时,4s店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这一开具发票的行为直接导致刘先生所购车辆无法在一年内享受免费维修的权利。4S店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足以致使刘先生对车辆价值陷入错误认识、产生误判,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错误表示,进而签订合同,4S店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可以要求4s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但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款的3倍。
看完上面的案例,相信不论职业为何,我们每一位公民正在不同的领域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那么,共促消费公平就需要协同各方力量,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法律规定,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公平对待每一位消费者,这将是每一位公民利人利己的必要行动。
那么,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促消费公平,让消费者愿意消费、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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