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昂说法║浅谈裁判文书电子送达方式的变迁

时间:2022-04-15

      电子送达,区别于传统的纸质邮寄送达,是指经当事人同意,法院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v裁判文书的电子送达,经历了从“禁止”到“许可”的一个变迁过程。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信息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应用成为了必然,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应运而生。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电子送达方式,但由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较为特殊的一类诉讼文书,它们涉及受送达人重要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当事人通常需要长期保存,在申请执行时也需要出示原件,因而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不允许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同样, 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亦未对电子送达裁判文书作出修改。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开始在试点地区使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2021年修正、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允许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其第九十条明确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大大缩短了送达的周期,提高了文书送达的效率,节约了送达成本,让当事人可以实现足不出户即可以收取裁判文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作者简介

耿凤圆,法律硕士,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法律产品研发中心主任。

 

专业领域: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渎职类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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