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30
刘某系青海省某机关的一名公务员。2016年10月17日晚9时许,刘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车主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刘某查获。经采血送检,显示,刘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2.9㎎/100ml,远超80㎎/100ml的刑事追诉标准。公安机关遂对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刘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来,当事人在母亲陪伴下到律所聘请朱鑫秒律师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朱律师首先到检察院调取了涉案全部刑事侦查卷宗,并对卷宗材料进行了逐字逐句地论证和梳理。朱律师认真研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GB19522-2010)、《德州市公安机关酒精检测工作规范》(德公传发(2015)595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卷宗材料逐页逐句进行抽丝剥茧,最终起草并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书面的《关于建议对刘某被控危险驾驶案决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对不起诉的事由作出了系统论证。
检察院在收到法律意见书后,严谨、负责的检察官对本案也高度重视。历经十一个月的时间,多次与公诉人进行沟通,本案最终经检委会讨论,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刘某特委托母亲前来律所为朱律师送上锦旗,以表感谢。
本案辩护成功,使得委托人既免受了牢狱之灾,也保住了公职。但是,朱律师还是郑重提醒所有车主,切莫有侥幸心理,牢记十个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德州经济开发区董子文化街D区2座
0534-2387577
Copyright © 2015-2016 德州思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54656号-1 友情链接:德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