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1
职工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计时或者计件的工资;单位发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的工资是其维护正常生活的最起码的保障,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进入执行期后,在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职工工资按上述规定第一顺位进行偿还。
02
伤残补助、医疗、抚恤费用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发生工伤事故和视同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致残职工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职工生前承担抚养、赡养、扶养责任的亲属所需费用;发生工伤或者工亡事故,企业应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如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针对当前破产企业中存在的工伤处理不规范的情况,对于在职员工,建议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补助金额,在重整程序中作为职工债权进行确定或预留。对于离职职工,如未主张,建议暂不处理。
03
社会保险
职工社会保险通常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如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优先受偿的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保险是不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实务中,破产企业中大多存在用工、社保缴纳不规范问题,甚至从未给职工缴纳过社保,导致社保统计、补缴存在诸多困难。综合上述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建议在破产过程中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不宜一刀切、简单化。
04
经济补偿金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包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前述款项应向劳动者支付50%-100%的加付赔偿金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总结
以上是4种主要的优先清偿的企业职工债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职工债权的清偿和顺利解决不仅关系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和职工权益的合法保障,更是对社会大局的稳定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管理人在审查职工债权时,不能僵硬地照搬法条,而是要结合立法目的、公序良俗等因素,在勤勉尽职、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职工债权问题,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德州经济开发区董子文化街D区2座
0534-2387577
Copyright © 2015-2016 德州思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54656号-1 友情链接:德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