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当今社会,微信作为沟通交流的通讯软件,有越来越多的公司经营者、员工共在微信发布消息、联系客户。在这种背景下,围绕微信也会产生一些矛盾与争议,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实务案例。
2019年8月16日,小马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员的工作。小马入职当天,公司给他配发了工作手机卡以及存有客户联系方式的微信号,以便小马联系客户。小马在工作过程中将工作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变更为自己的私人手机号,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完成实名认证。2021年6月7日,小马从A公司离职时未归还工作微信,A公司与小马就微信账号的归属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涉微信账号最初注册绑定的手机号归公司老板小张所有,故法院判令小马返还案涉微信账号并配合小张变更案涉微信账号绑定的手机号以及实名认证信息。
案例中法院为什么判令小马返还涉案微信账号?
腾讯公司《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规定:“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帐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用户在注册、使用微信号时,需与服务平台提供者即腾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故在认定微信号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各项权能时,应当遵守腾讯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法院查明案涉微信账号最初注册绑定的手机号归公司老板小张所有,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的规定,微信的使用权也仅归初始申请注册人。司法实践中法院多将初始申请注册人认定为最初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注册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的人。故本案法院认定案涉微信账号归公司老板小张所有,判令小马返还微信账号。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实践经验,微信账号实名认证是为了确保微信绑定的账户属于微信使用人本人,确保资金流向,防范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并且微信使用人在知悉微信密码的情况下更改实名认证信息十分容易。因此实名认证影响微信收付款功能,而不能影响微信账号使用权的归属。案例中小马虽然将对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实名认证,也不能改变涉案微信账号使用权归属于小张的事实。
若A公司与小马签订不得将客户信息等公司内部信息泄露的《保密协议》,但小马辞职后带着存有A公司客户联系方式的微信账号去B公司从事销售员的工作,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案中,A公司客户联系方式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A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A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A公司将带有客户联系方式的微信号交给小马使用,但小马工作过程中将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更改为自己私人手机号,在离职时未归还微信账号并带着存有A公司客户联系方式的微信账号去B公司任职。以上行为足以认定小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A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对A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同时还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基于案例及现实情况,为避免出现工作微信账号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公司应当做好预防措施:
(1)公司与员工签署使用公司发放的微信账号、钉钉账号等通讯软件的协议,明确规定这些软件的使用规则。员工离职时安排专人做好交接工作。
(2)公司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将客户信息等公司信息纳入保密体系中,有必要时对员工进行培训。
(3)建立健全客户管理体系,及时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统计客户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参考案例:(2021)豫04民终3887号、
(2021)湘0103民初4996号
德州经济开发区董子文化街D区2座
0534-2387577
Copyright © 2015-2016 德州思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54656号-1 友情链接:德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