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7
行政机关针对咨询性质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Alpha案例库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性质
2023年4月21日
咨询性质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二、 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 《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裁判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了解文件效力,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摘要(一)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案中,孙长荣向吉林省住建厅申请了解的是吉建房字〔1999〕27号通知的效力问题,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况且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本院认为摘要(二)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本案中,孙长荣的申请既然属于咨询性质,就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对于此类咨询申请,法律并无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书面答复的明确规定。
(二)王云来、周绍忠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对于四再审申请人要求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申请,因该申请具有咨询性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畴,故被申请人浙江省国土厅对其该项申请未予答复,亦无不当。
(三)田东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本案系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精神,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具备法定的最基本的形式、内容要求,以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在最低限度意义上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归入信息公开申请范畴,以进一步提供依法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从再审申请人田东红信息公开申请的第一、二项内容看,所谓“口岸街道办是如何纠正口办发(2009)136号文件的?”“《关于对全区整治违法建设情况进行回头看的通知》泰高政办发(2009)88号文件是文号引用错误,还是文件标题引用错误?正确的文号及标题是什么?”显然属于咨询性质,无法归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畴,故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被申请人高港区政府针对该咨询是否答复以及如何答复,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相关处理亦不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四)汤文豪、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汤文豪等17人向原审第三人晋安国土分局要求获取的信息为:“1500多亩的基本农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文件有哪些(也含会议纪要、记录等)?请公开中央、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各人民政府、国土相关部门关于基本农田转变的法律依据、文件等”。从再审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来看,其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五)汤景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摘要(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汤景华等7人向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宦溪镇政府要求获取的信息为:1.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经费按1万元/每亩征收的法律依据(国家、地方的、地方的法律法规三个行政村的征地工作经费分别是多少?3.征地工作经费是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入库保管?……从再审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信息的第1-3项的内容描述来看,其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六)周忠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周忠达向被申请人省住建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注销其房产证的理由、法律文书依据、法律条款依据;房款去向;给谢丽萍制作、发放房产证的理由、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依据;给谢丽萍制作、发放房产证的法律条款依据等。”从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看,其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
律师:耿凤圆
2023年4月25日
德州经济开发区董子文化街D区2座
0534-2387577
Copyright © 2015-2016 德州思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54656号-1 友情链接:德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