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昂说法║浅谈校园暴力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6-14

思昂说法
 
 
 

 

近期,多起校园暴力事件曝光,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校园本该是与世无争的象牙塔,是文明又神圣的殿堂,而这片净土却一点点染上了血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大融合,很多学生受到社会不良行为的浸淫,形成了扭曲的价值观和暴力倾向。当今时代背景下,校园暴力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教育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今天笔者将从法律的角度浅谈校园暴力。

1
什么是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2
探究校园暴力背后的原因
 
 

1. 家庭因素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原生家庭对学生心理的影响是巨大的,极端的家教方式极易提升家庭暴力的概率,比如过度的宠爱,又或如极度的冷漠。家庭不良行为会潜移默化地侵入学生脆弱的心灵,给学生带来错误的价值导向。

2. 学校因素

学校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最主要场所,但现在的学校却渐渐变成了孕育校园暴力的温床。教师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学校的管理有紧有松等因素,令校园暴力愈演愈烈。

3. 社会因素

这个社会文明大融合的时代,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学生在拓展自己世界观的同时,也受到了很多不良风气的侵蚀,对黑恶势力的崇拜,对暴力游戏和灰色文学的痴迷,又如对“古惑仔”般哥们义气的推崇,这些精神毒品疯狂地吞噬着本该属于学生的天真烂漫。

4. 个人因素

学生进行校园暴力行为时大多处于青春期,这个时期的学生生理逐渐成熟,精力旺盛,莽撞冲动,尚未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意志力薄弱,极易误入歧途,从而诱发暴力。

3
校园暴力相关法律问题
 
 

1.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若遭受校园暴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财产受到损害的,则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2. 刑事责任

实践中,校园暴力最常见的就是同学之间因互看不顺眼进行挑衅滋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部分严重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

现在很多学生还以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犯了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那么现在的法律规定真是这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4
如何预防校园暴力?
 
 

作为学生要不断地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果被施暴,切记不能忍气吞声,要勇敢地向校园暴力说“不”,学会用拒绝的态度来保护自己。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受害者维权意识差往往是校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要善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ND

关于我们
  • 我们是谁
  • 我们服务的客户
  • 我们的团队
我们的服务
  • 民商事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律服务
  • 破产管理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联系我们

德州经济开发区董子文化街D区2座

0534-2387577

法律咨询热线
关注思昂律师资讯

Copyright © 2015-2016 德州思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54656号-1 友情链接:德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