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昂说法║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趁“热”了解一下!

时间:2023-06-20

思昂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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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我市热浪突袭,让大家感受到了“太阳城”的“高涨'热'情”,但即使在酷热中,仍有许多劳动者因为岗位要求,不得不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作为企业,对于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您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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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还是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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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02

什么是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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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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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高温津贴,劳动者还有哪些其他高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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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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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对工作环境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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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费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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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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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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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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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字[2021]64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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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于2019年4月11日到被告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5月,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6月至9月的防暑降温费560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张某的该项请求。某公司则认为,张某从事的工作是在有空调的实验室内完成,不存在高温工作环境,且已通过发放防暑物品对高温危险进行了防范,不应当支付防暑降温费,遂在法定期限将张某起诉至平阴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防暑降温费,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第十条规定,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另根据鲁人社发[2015]4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8月1日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具体到本案,某公司向张某发放的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张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9年6月至9月的防暑降温费56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福利费的组成部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企业福利。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虽然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除此之外,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还需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从而有力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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