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昂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费用作为赔偿?

时间:2023-11-29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项目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文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上述问题,梳理了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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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赔偿标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

赔偿标准: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计算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3.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赔偿标准: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注: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

赔偿标准: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需要住院治疗,其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赔偿标准:

  1.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的费用。需要医院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

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

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器具辅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九、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主要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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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就医诊治。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医疗票据。如果受害人认为构成残疾的,要依法进行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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