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13
在交通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相关权益的界定至关重要。其中,被扶养人起算时间这一关键节点,不仅关乎赔偿数额的精准核算,更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在实务中,由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现实情况存在诸多交汇点,不同地区、不同案例对此有着各异的判定方式,极易引发争议与困惑。本文将结合最近办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梳理分析,为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起算时间的明晰提供参考。
黄某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其父母健在。事故发生时其父亲距离年满66周岁还有一定时间。原告方主张按照15年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庭审时,黄某父亲已满66周岁,被告抗辩主张按照14年计算黄某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是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还是从庭审之日起算被抚养人年龄更合理。
法院判决按照15年计算黄某父亲的作为被抚养人生活费。
结合该案例以及检索案例报告,在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依据以下情况进行界定:第一,以侵权日计算抚养年限。因为侵权发生时扶养人就可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从有利于伤者的原则考虑,应从此时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本案中,黄某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此时,黄某父亲已满退休年龄,作为被扶养人从事故发生之日就需要照顾抚养,因此,以侵权之日(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较为合情、合理。第二,以定残日计算扶养年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开始计算时间点是定残之日,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作为衡量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两个赔偿项目,本身是一个整体,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能保持二者一致性。
另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不同,计算的方法也有不同。针对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其年龄起算以其实际出生日期为准,计算至十八周岁。针对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如果年龄在60周岁以下:计算二十年,起算时间一般为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受害人伤残鉴定之日。如果年龄在 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起算时间同样为事故发生之日或受害人伤残鉴定之日。如果年龄在75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从上述时间点起算。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里被扶养人的起算时间确定存在争议,其跨越法律规范、生活实际、伦理人情等多个领域。从法律的严谨解读到个案的特殊考量,每一步都影响着最终裁判结果。唯有案件各方秉持一颗公正之心,审判者精准适用法律、权衡利弊,当事人理性维权,方能在起算时间这一细微之处让被扶养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庭的负责,更是法治社会走向成熟、彰显温度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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