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里,房产往往是家庭资产的“重头戏”,因房产的价值高,也往往成为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重点。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中第五条内容为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难题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结合该条文及实务中房产问体总结下以下常见的房产分割情形:
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很常见。离婚时,如果双方能达成协议,那就按协议处理;要是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没还完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不动产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房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其中一方若能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法院会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及相关因素对房产进行分割。要是双方有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像签订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共有,分割时就按约定来;若没有约定,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按出资比例分割,同时也会考虑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适当调整分配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子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那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种情况也不少见,男女双方婚后买房,双方父母都出了钱,但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法院会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要是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且无子女,其中一方父母出资比例高,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出资比例高的一方所有,由其对出资比例低的一方按出资比例及其他因素进行相应补偿。夫妻一方在婚内承诺把自己婚前的一套房产赠与另外一方,还签了赠与协议,可一直没办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赠与方可撤销,房产归原所有方;或者法院综合情况判归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补偿。也就是说,赠与人在房产过户前有撤销权,如果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被赠予一方将无法获得房产所有权,如果被赠予一方存在对家庭有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赠与人给被赠与人一定经济补偿。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二人签订了赠与协议,并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一年后两人感情破裂要离婚,赠与人作为无过错方主张撤销赠与,被赠与人则要求获得房产。这时,法院一般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判决房屋归给予方,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中的房产分割情况复杂多样,了解这些婚姻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能帮大家在面临婚姻变故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正在面临房产分割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