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迟延履行结算审核工作,工程如何回款?

时间:2025-04-15

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竣工结算往往是双方矛盾的“高发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拖延,堪称施工方“回款难”的核心痛点。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判例,解析发包方怠于履行审核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为发包方及施工方在合同履行中提供一些建议。
PART.01
法律规则穿透:从“视为认可”到“视为条件已成就”的双重路径


1.合同明示条款:示范文本中的“28日黄金期”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640.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查找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详见案例1及案例2)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640 (1).png

因此,在实际签约过程中,此条款需落实到专用合同条款中,施工方便可直接主张“视为认可”。

案例1: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706号)-专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法院对于施工方“视为认可”的主张不予支持。


640 (2).png

案例2: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的,发包方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640 (3).png

2.默示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下的“拟制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发包方恶意拖延结算时间,属于不当阻碍付款条件的达成,应视为付款条件已达成,发包方不得再以工程未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详见案例3)

案例3: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14号)-不当阻碍付款条件达成,视为付款条件已达成。

640 (4).png

PART.02
发包方合规红线

雷区1.超期不答复:直接推定认可结算金额,可能面临超额付款风险。

雷区2.以内部流程对抗合同义务: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PART.03
施工方破局指南

1. 证据固化:要求发包方签收《结算文件移交清单》,注明文件名称、页数、提交时间;通过EMS邮寄全套结算资料,备注“竣工结算文件”,留存邮寄凭证及投递记录;同步发送电子邮件。

2. 程序反击:超期后立即发出《催告函》

3. 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视为认可/发包方恶意拖延审计……

PART.04
一些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竣工结算文件的处理是双方利益博弈的关键环节。发包方和施工方都需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而引发纠纷。以下是对发包方和施工方的具体建议,旨在帮助双方更好地应对竣工结算文件处理中的法律风险。

✦对发包方的建议:

1.注意合同条款的拟定与审查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内容,发包方需充分评估其法律后果,并在必要时与施工方协商修改条款。例如,可以明确约定答复的具体形式(如书面答复)或延长答复期限,以减少法律风险。

2.建立完善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机制

发包方可以通过组建专门的审核团队,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以确保审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及时答复并保留证据

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明确答复。如果发现文件存在问题,应及时与施工方沟通,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同时,发包方应保留收到文件及答复的相关证据,如签收记录、邮件往来等,以备在发生纠纷时作为抗辩依据。

4.避免恶意拖延

发包方应避免通过拖延或拒绝答复的方式损害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5.关注竣工结算文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如果发现文件存在明显错误或违法情形,应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施工方修改或补充。

✦对施工方的建议:

1.确保竣工结算文件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施工方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应确保文件内容完整、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程序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提交时间,施工方应主动与发包方协商确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已按时提交文件。

3.保留提交文件的证据

施工方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送达回执、邮件记录、快递单号等。

4.积极主张权利

如果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施工方应积极主张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施工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按时提交文件且发包人未在期限内答复。

5.与发包方保持良好沟通

施工方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应主动与发包方保持沟通,了解审核进度,并及时回应发包芳提出的问题或异议。

6.关注合同中的“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

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加入“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以强化自身的法律地位。

✦双向合作提示:

1.专用条款协商: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就结算审核期限、异议程序等关键条款充分协商,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2.争议前置化解:审核期内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争议项核对,减少诉讼对抗成本。

3.诚信履约:发包方及时审核、施工方确保资料真实,共同维护工程款结算秩序。

640(5).jpg

关于我们
  • 我们是谁
  • 我们服务的客户
  • 我们的团队
我们的服务
  • 民商事诉讼/仲裁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律服务
  • 破产管理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联系我们

德州经济开发区董子文化街D区2座

0534-2387577

法律咨询热线
关注思昂律师资讯

Copyright © 2015-2016 德州思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54656号-1 友情链接:德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