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2
之前合作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它突然改成了合伙企业,公司欠的钱还没还,能不能找之前的一人股东申请强制执行?
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后,能否向之前一人公司的股东申请强制执行,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若债务发生在一人公司存续期间,且原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即使公司后续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仍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性质变更,本质是组织形式的变化,但变更前的债务归属原则上不变——还是由原主体即变更前的一人公司承担,而一人公司的股东若符合“连带责任”情形,自然可能被牵连。
比如实务中常见的:一人公司在运营时欠了供应商货款,没还就改成了合伙企业。供应商起诉时,只要能证明债务发生在一人公司时期,就可以进一步主张原股东的责任。但如果债务是公司变成合伙企业之后才产生的,那通常和原一人股东没关系,不能直接追该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若原股东拿不出证据证明两者财产分开,哪怕公司后来改成了合伙企业,他仍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一人公司时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股东与公司资金混用如公司资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且无法说明用途;财务账目混乱,无法区分公司与个人收支,分不清哪些是公司的钱、哪些是股东个人的钱;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或审计报告存在瑕疵,比如缺关键凭证、数据矛盾,无法证明财产独立。
若原股东在公司面临债务纠纷或执行程序期间转让股权、变更公司性质,且存在不合理低价转让、转移资产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这种情况下,哪怕公司变成了合伙企业,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因为变更行为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能对抗债权人。
一人公司变合伙企业,不代表原股东就能“摘干净”。关键看以上3点,只要其中一项不符合,债权人就有机会向原股东追讨欠款——实务中,抓住“财产混同”这个核心证据,往往是维权的关键。建议债权人及时收集证据,如公司财务资料、资金往来记录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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