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6
近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刘某某疑遭丈夫金某家暴致死,引发社会关注,家暴话题又一次刺痛了公众的心。一桩桩令人痛心的家暴悲剧不断见诸报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逝在家暴的阴影下,不禁让人追问:家暴致人死亡,究竟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受害者及其家属又能获得哪些法律救济?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拆解家暴致死的后果,希望能让更多人了解家暴的严重法律责任,也让正在遭受家暴的人看到法律的保护之光。
(一)故意杀人罪
如果实施家暴的一方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实施了足以导致他人死亡的暴力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实际案例中,比如丈夫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蓄意使用凶器攻击妻子要害部位,导致妻子死亡,这种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当施暴者主观上只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但由于暴力行为过于激烈,导致了受害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例如,丈夫长期对妻子进行殴打,某次殴打中致使妻子重伤,最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一些家暴案件里,施暴者并非故意要致对方死亡,只是在实施暴力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发生,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这种情况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像是在激烈争吵中,一方推搡对方,导致对方摔倒后头部撞击硬物死亡。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虐待罪(致人死亡)
如果家暴行为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的特点,对受害者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长期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就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当这种虐待行为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时,处罚会更重。比如,长期对家中老人进行打骂、不给饭吃等虐待行为,致使老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家暴,法律绝不姑息。除了刑事处罚,受害者家属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如果你或身边有人正在遭受家暴,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首先,要及时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都是重要的证据;还可以向当地妇联(拨打12338妇联热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家暴者接触受害人,甚至可以让家暴者迁出受害人的住所 。
家暴致人死亡是对生命的践踏,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家暴的严重法律后果,对家暴零容忍。如果你正在遭受家暴,不要害怕,不要沉默,法律会为你撑腰;如果你发现身边有家暴行为,也请伸出援手,及时制止或帮助受害者寻求法律帮助。让我们一起努力,对家暴说“不”,让每一个家庭都充满爱与温暖,而不是恐惧与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第一款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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